消費者荊某在微信“表白墻”發帖吐槽大連一家烤肉店菜品質量差,吃一次便引發急性腸胃炎。烤肉店老板將荊某起訴到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8月4日,法院判決荊某侵權并賠償烤肉店經濟損失5000元。
【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7日,荊某和同學3人在一家烤肉店就餐。3天后,幾人出現不同程度嘔吐、腹瀉導致急性腸胃炎。
2024年12月11日,荊某聯系到名為“遼寧某高校萬能墻(表白墻)”的微信,在“表白墻”的朋友圈匿名發帖稱“兄弟們,別去這家燒烤店,我和兄弟去了一次,結果我急性腸胃炎犯了,室友消化道感染了”等內容,并附上了烤肉店的2張照片,照片中顯示了烤肉店的名稱。該帖迅速引發關注,大量轉發導致飯店客流量驟降,經營慘淡。
烤肉店的經營者表示,荊某是開業第一天來消費的,食材都是新鮮的,不可能引發腸胃炎。
2025年1月17日,烤肉店經營者委托律師幫助維權。律師通過表白墻固定了證據,還進一步調查核實,確定在表白墻上發帖者就是荊某。
烤肉店經營者以“虛構事實損害商業信譽” 為由向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荊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在學校表白墻上發帖澄清事實,為烤肉店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烤肉店經濟損失2萬元。
【庭審過程】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荊某稱,雖然自己確曾向學校表白墻投稿,但學校表白墻僅是一個大學生的個人微信,且發布內容僅是對朋友圈好友可見內容,并非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為大眾所知悉,不構成對烤肉店名譽權的侵害。
烤肉店一方認為,荊某提供的診斷書是在烤肉店吃飯三天之后,不能證明是在烤肉店內吃壞的肚子。如果荊某認為自己是在該烤肉店消費后發生嘔吐、腹瀉,完全可以向烤肉店反映或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而不應當在學校表白墻上發表不實言論,影響了烤肉店的信譽,導致烤肉店經營慘淡。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荊某認可此表白內容系其在學校表白墻中發表,而該信息的發布并非私密或僅對發布者可見,已經擴散并對烤肉店的聲譽造成了實際影響。綜上,烤肉店主張荊某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主張,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荊某撤回在學校表白墻中發表的內容,向烤肉店公開賠禮道歉,在學校表白墻上連續15日發布賠禮道歉信息,并向烤肉店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以案說法】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提醒,“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個人通過網絡發表言論時需牢記,事實為依據,理性為前提,法律為底線。
該案中,荊某未能舉證該烤肉店的菜品有問題,亦未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調查,并且用貶損性語言發表不實語言,嚴重侵害了烤肉店的商業信譽,表白墻的表白擴大負面影響,超出合理評價范圍。
責任編輯: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