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草擬《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現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在合肥市市區范圍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將被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單次收取3個月以上的租金要放入監管賬戶
《意見稿》明確,在合肥市市區范圍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其中,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指主要通過租賃、托管等方式獲取房源后,直接轉租或對房源進行裝修改造后轉租,賺取租金價差的住房租賃企業,或主要以提供租賃管理、物業管理等服務名義,代收租金,變相轉租,獲取經營收益的住房租賃企業。
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合肥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及程序,將住房租賃資金納入監管。
根據《意見稿》,納入監管的住房租賃資金包括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3個月以上的租金、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以及按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向監管賬戶繳存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
單次收取租金在3個月(含)以內、押金在1個月(含)租金數額以內的,或《通知》正式印發前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已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是否納入監管,承租人要求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企業必須予以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未按要求設立監管賬戶將被暫停相關業務
《意見稿》明確,新設立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前,通過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注冊登記相關信息和監管賬戶信息。已設立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0日內開立監管賬戶,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提交監管賬戶信息。
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經營場所公布監管賬戶信息,同時在網絡發布平臺、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示監管賬戶信息和資金監管風險警示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意見稿》,住房租賃企業應主動向承租人出示其與銀行簽訂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協助承租人將租金、押金存入監管賬戶,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要求設立、公示監管賬戶的,暫停房源發布和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確保監管賬戶中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足額到位,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不能按要求存繳到位的企業名單。
此外,合肥市各級住房租賃行業主管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實行信用扣分等處理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記者 唐朝)
責任編輯:杜宇